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6214号
原告:孙中文,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二塘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
原告孙中文与被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中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中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孙中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