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76号
申请人:孙中文,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二塘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
申请人孙中文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中文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000元。2019年12月2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中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