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581号
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二塘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内。
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2022年5月17日,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