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69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二塘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内。
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盛华心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