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7077号
原告:王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刘某,男,约4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王某1负担。
审判员严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