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地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亚丽,该公司销售经理。
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是与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收货的主要当事人,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查明收到的货物是否移交给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洋河流域古浪项目部。***代表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洋河流域古浪项目部与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是否持有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原审未查明,需进一步查明。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