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1504号
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四川欧宝路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0681民初1504号民事判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0681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十一页第九行中内容为“17772”的,补正为“8886”。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