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民初8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言,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琳,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中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安辉,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红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春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昌俊
书 记 员 勒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