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14行审93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宋振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军志,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真,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青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9]第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8日作出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9]第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查实被申请人未依法为4名职工缴纳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限被申请人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为4名职工缴纳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5763.69元,其中本金15106.56元、滞纳金657.13元(以上金额计算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正式缴费时金额以缴费凭单为准)。2019年8月9日,申请人依法在《青岛日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依法在《青岛日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青城人社催字[2020]第02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内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9]第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9]第0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宋洪文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卓炜
书记员仇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