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702145611839005。
法定代表人:宋振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织机构代码77354715-5。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行审142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绪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