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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702145611839005。
法定代表人:宋振理,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织机构代码77354715-5。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行审14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7663.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7663.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行审1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