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电话,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255905626。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73547155H。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126.61元,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有33126.61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猛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电话,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255905626。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仕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73547155H。
法定代表人:王宁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126.61元,本院于2021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青岛恒讯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有33126.61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