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永利惊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中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31民初715

 

原告:西安永利惊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中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永利惊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中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17日立案。原告于20197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利惊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5元,减半收取计7937.5元,由原告西安永利惊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十五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