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3行审17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幢32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经技[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罚经技[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61.44平方米国有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2261.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22614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期限符合温政法[2016]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土领域非诉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罚经技[201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金辉电力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61.44平方米国有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有配合职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