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6财保81号
申请人: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1CY8Y,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后林104国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Q912R,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948号双港小区四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932000元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932000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