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达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正德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3民初3784号
原告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达实业有限公司、温州正德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鸿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陈花
代书记员 施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