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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3548号
原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城芦浦工业启动区时代大道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09755066。
法定代表人:金小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诚信高楼1幢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Q912R。
法定代表人:陈福挺。
原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计1468元,由温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佳佳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柔
代书记员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