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3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1911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新陡门村龙港大桥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意。
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7Q912,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通港路948号双港小区四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福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18480.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1月25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1925××××4369存款66027.51元,由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0523.51元。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40523.51元,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1年3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77956.99元及利息,已缴纳本案诉讼费12919元、执行费12585元。
因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3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同
审判员 陈步群
审判员 杨 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