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7049号之一
原告: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铁泳。
原告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6.35元,财产保全费2,070.90元,均由原告绿地集团(太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