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戚勇与赵俊、上海红阳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戚勇与赵俊、上海红阳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2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震民初字第01204号
原告戚勇。
委托代理人***,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俊。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042室。
法定代表人单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不夜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环湖路2333号。
法定代表人施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勇诉被告赵俊、上海红阳建设有限公司、**市不夜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戚勇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戚勇承担。
审判长章伟
人民陪审员凌轶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