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12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042室。
法定代表人:俞铁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42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75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2,758元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