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1245号之一
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042室。
法定代表人:俞铁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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