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93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龙,上海天御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望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