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栋煜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01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042室。
法定代表人:唐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雷,男,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铳锐实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雪良。
原告***与被告上**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铳锐实业发展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宁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