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良造玖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良造玖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良造玖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4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朱菊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田晨希,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耀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成都良造玖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充绿地申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46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