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271民初1683号
原告:**,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710269186M。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源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83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16102.08元(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按照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起诉后支付5万元,故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1836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从事工程基础及屋面防水工程业务。2016年9月1日,原告和通源建筑公司签订了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的基础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基础单层造价为每平方米33元,施工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工期为365天(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并约定工程完工后付95%工程款,其余5%待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期满付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基础防水工程施工面积为1140平方米,工程款为3762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再次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的屋面、立墙、坡屋面和卫生间防水工程,其中屋面单层每平方米为46元,双层每平方米为86元,坡屋面、卫生间每平方米为37元;承包方式和付款期限的约定与前合同一致。2018年11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42131.3元。以上被告合计欠原告工程款679751.3元,工程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其余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时至今日尚欠原告268369元工程款。
通源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当庭提交的防水施工合同两份、结算单两张等证据,本院予以审核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原告和通源建筑公司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的基础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基础单层造价为每平方米33元,施工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工期为365天(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并约定工程完工后付95%工程款,其余5%待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期满付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基础防水工程施工面积为1140平方米,工程款为3762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通源建筑公司签再次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原告承揽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的防水工程,具体包括屋面防水、立墙防水、坡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屋面单层每平方米46元、双层每平方米86元、坡屋面每平方米37元、卫生间每平方米37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原告所干工程款为642131.3元。两份合同中,原告总计承揽工程总金额为679751.3元,被告支付工程款411383.3元,剩余工程款218368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18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102.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18368元及逾期利息16102.08元,共计23447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近坦
人民陪审员 邱云香
人民陪审员 叶淑梅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记员 张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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