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9851号
原告:**,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源建筑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标承建天祝交通局S585干城至西沟公路建设工程,被告通源公司将该工程的护坡工程分包给**。**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每天700元劳务工资。2019年10月11日,经原告和二被告核算,确认供应支付原告工资30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推诿不付,**遂提起诉讼。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实体答辩。
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S585干城至西沟工程,我公司于2019年5月份中标承建,我公司和雷万钧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部分护坡修建承包给雷万钧,雷万钧又将该护坡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我公司和**未签订任何合同。我公司现在已经根据**提供的农民工名单付清全部劳务工资,所以,我公司对原告的欠款不承担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用于证明**拖欠**劳务费305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未到庭质证,是其放弃质证权利,虽通源建筑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但该证据来源正当,与本案关联性强,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通源建筑公司中标位于××县建设工程,并将该公路护坡公路转包给雷万钧施工,雷万钧又将部分护坡修建工程转包给**。2019年8月22日,**雇佣**及其挖掘机为其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费700元。2019年8月23日,**进驻工地开始工作。工作完成后,于同年10月11日,经双方核算**应当支付给**劳务费30500元,**为**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多次催要,**至今推诿不付,**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及自有机械为**在S585干城至西沟公路建设工程从事护坡修建工作,且双方对如何支付费用作了约定,**在完成工作后,**也向其出具了欠条,**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务费,但**并未按履行承诺,**要求**支付劳务费合理。至于**要求通源建筑公司与**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的问题,因通源建筑公司与**未签订任何合同,**本人也曾向通源建筑公司承诺自己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且**也是**以个人名义雇佣,如若让通源建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要求**支付劳务费应予支持,通源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3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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