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483号
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双洞桥东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3W5A989。
经营者:***。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7102691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卫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园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