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85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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