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52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85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