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2203号之二
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县韩店镇南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县融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