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财保26号
申请人:***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华夏路华夏小区**楼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5F8L856。
法定代表人:尹建伟,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742565N。
法定代表人:郑直,经理。
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堂村金玉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8U1R03Q。
法定代表人:李秋林,经理。
申请人***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2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名下4,25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倩
书 记 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