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34501。
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7424565N。
法定代表人:郑直。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宇
书 记 员 付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