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203民初1288号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