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廷义与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03民初1289号
原告:何廷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达文,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省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住所:湖**省长沙市雨花区区。
法定代表人:冯树荣。
原告何廷义与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廷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何廷义负担。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