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民终3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2)豫0527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8元,减半收取7,519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