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93号
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延线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邓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