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386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南延线高新孵化园1号楼B栋E-20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拓新东街**号天府软件园**栋。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
关于成都欧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并扣划被执行人位于成都银行账户存款465810元,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尚未审查完毕,致使款项无法支付。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3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