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2794号 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中海蓝湾财富广场二期B段602号。 法定代表人:**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商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金川资源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内蒙古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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