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3号楼4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9326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虽在涉案合同约定如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本案系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