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5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3号楼4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932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深圳招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3.4元,因撤诉结案,退回原告1516.7元。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