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财保227号
申请人: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兰
被申请人: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钟实
被申请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雷
申请人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雷 霆
书 记 员 胡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