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民初6435号
原告: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安置房**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45890221A。
法定代表人:刘建兰,经理。
被告: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日兴镇农贸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4W789XC。
法定代表人:钟实,董事长。
被告: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社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4D12J。
法定代表人:朱雷,总经理。
原告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1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6.00元,减半收取39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生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明清
书 记 员 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