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异145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社区迎宾大道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4D12J。
法定代表人:朱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娜,女,住重庆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云阳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二期安置房1号楼2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45890221A。
法定代表人:刘建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日兴镇农贸后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4W789XC。
法定代表人:钟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阳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对本院(2019)渝0235执保640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云阳吉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与被申请人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异议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碧桂园光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发明
人民陪审员 候燕明
人民陪审员 向玉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秀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