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某书与某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3民初452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某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皇家新村北门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4W789XC。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