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某、吴某、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1388号
原告:武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吴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金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十字广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1024443XE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吴某、金某、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武某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琴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