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某与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1176号
原告:武某,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1024443XE。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某与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