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1160号
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十字广场西。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福文大厦2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