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2民初2897号
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黄继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敬向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