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271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什字广场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花,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诉被告甘肃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负担。
审判长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倩
人民陪审员*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