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足区家红建材城与四川金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1366号
原告:大足区家红建材城,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棠凤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2WKX3Q。
经营者:唐从伦,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49号4-办公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XDG8XH。
负责人:张岗,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GQC0X。
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科,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大足区家红建材城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区家红建材城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足区家红建材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大足区家红建材城负担。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欢